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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30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之我见
事发以来,网上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虎伤人事件评论颇多,其中,认为赵女士自甘风险,不应当获赔的公众观点成为主流。法律是正义评判的标准,作为职业律师,本人认为,园方作为大型危险猛兽观赏的经营主体,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显然,法律将该类案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诉讼中,负有对尽到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而园方显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从安全保障角度而言、管理责任不限于告知、风险提示,还应当具有必须紧急事态处置措施,从网络公开的视频可见,赵女士及其母亲遭遇险情时,园方巡逻车辆就在附近,且即刻赶赴,若配备必要的枪械装备,完全可以将老虎当场击毙或大剂量麻醉。人的生命最为珍重,老虎虽系濒危野生动物,从价值位阶比较而言,仅属于资源型财产,当游客生命健康权利面临威胁时,园方不容迟疑、层级汇报,应当果断处置,甚至采取击毙或不考虑对老虎伤害后果的大剂量麻醉。由此可见,园方或缺乏必要的紧急事态处置器械,或没有建立紧急事态处置预案,或没有将游客的生命健康置于事态处置的首要保护地位,这些都是隐患,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作为旁观者,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我们没有考察的必要,但公开报道的案件事实已经足以推知园方疏于管理责任履行。
我们知道,游客的认知能力、行为方式千差万别,作为猛兽观赏的经营者,如果将安全责任,完全建立在告知、警示和游客的自我行为约束上,则有违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对生命的漠视、不负责任。据媒体报道,该野生动物园事故频发,此事件并非个例,由此反应出,该园安全保障制度不到位是根源,游客的个性化趋向只是条件,条件触发,原因当然的产生了伤害的后果。
诚然,伤者或有任性,亡者救女心切,网友多口诛笔伐,但个体认识不能代替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体现着强制性、规范性、社会理性,是司法裁判的依据。园方最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对伤者的抚慰,更重要的有利于其强化责任观念,亡羊补牢,避免相似悲剧的再次发生。此外,相关机构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作为流程指导保障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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