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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30
社会上流行的名股实债协议到底如何认识
郑洪亮
名股实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或者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固定的利益回报的投资模式。名股实债广泛用于实体企业之间,是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名股实债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其性质与效力如何?二是投资人能否以及何时构成抽逃出资。本文重点研讨一下第一个问题。
一、关于名股实债的性质
确定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投资人享有的究竟是股权还是债权,而这又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投资人意欲取得公司股权的,往往会在协议中约定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如在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向公司派驻财务人员,控制项目公司的公章或财务章,等等。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投资人取得的是股权。反之,投资人的投资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投资人未实际行使股东管理权,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其仅享有债权。
二、关于名股实债的效力
认定名股实债的效力,主要是考察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关于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最高法院在多个判决中均认可其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一旦确定投资人的真实意思是取得固定收益而非成为真正股东,则往往存在名为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实为借贷的问题,构成虚伪意思表示中的隐藏行为。即此时存在两个行为,名义上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属于虚伪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有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行为无效。至于隐藏的行为,该条第2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这就涉及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借贷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