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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赵 坐井观天十八秋

发布时间:2018-11-30

坐井观天十八秋 ———长城个案论收费 本人从长城所成立至今,长期工作战斗在一线,遇到的各类收费问题,相信与同事们并无二致:很多业务或者收的少,或者收得跑,能够恰如其分刚刚好的是少数机会。身为律师依托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无论独善其身亦或兼济天下,律师费作为社会化分工的职业报酬,关乎律师、律所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地位无可替代,值得同事们共同探讨、分析和研究,共同提高专业收费能力。
在法律服务市场,客户群体复杂化,业务类型多元化,律师业务水平和执业风格个性化,法律风险不确定、不透明、不对称。法律服务领域由于承载着相当的政治职能,影响律师服务效能的因素复杂,律师费的市场化程度长期处于粗放状态。同类案件甚至相同案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程序,律师收费高低悬殊极为常见。从负面看,律师追求合理收费面临多重制约;从正面讲,律师实现合理收费存在多重机遇。 解决收费问题的关键,在于稳健谨慎的执业信念,精益求精的服务宗旨,和坚韧顽强的专业意志。
律师业务构成的分类:
1、按业务来源,由律所随机接待、第三人介绍、自主开发个案、顾问单位日常业务;
2、按难易程度,可分为简单型、普通型和重大、疑难、复杂型。
3、按承办经验,可分为重复型和新类型;
4、按专业深度,可分为低端业务和高端业务;
5、按收费潜力,可分为优质业务和普通业务;
6、按服务绩效,可分为成功业务和失利业务。
对具体业务的归类划分,有利于聚焦提炼利于收费的加分项,控制消解不利于收费的减分项,协调专业技能、经济效能和社会效益的冲突和平衡,实现律师职业价值最大化。 下面结合本人具体案例,从执业初期回溯开去。
案例一:(2002)第66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委托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债务人:武汉铁路局武汉桥隧段
标的:代理清收拖欠2001年定作工程橡胶支座款30万元 (2002)衡经初字第180号加工定作合同拖欠价款纠纷
二、议定律师费 1
、委托人另有低资费长年顾问,流动资金紧张,痛惜本金;
2、债务人系低阶国企、央企,业务层管理混乱,自主债务能力不足。 3、企业清欠市场处于饱和竞争,律师
收费难以充分。央行基准货款利率约6%,逾期加收50%后可达9%,委托人对该部分利益的关注度相对平淡,可充分加以利用。
4、业务员存在暗箱操作,对起诉相当抵触,且有一定社会背景。
为调动委托人业务员的积极配合,商定本金之外的衍生收益配比为:委托人40%、业务员30%、律师费30%,本金部分执行地方收费下限标准。
三、律师费实效 该案经过诉讼结案,实现律师收费5万元;委托人债权增收10万元,律师费被免除;债务人的逾期赔偿责任被免除;委托人业务员向公司抗议律师费标准太低。 注:律师调查发现,相对人称委托人待清收债权已转账支付10万元,双方往来账不符。经进一步核实,业务员同期干私活:19万元合同已清结、6万元合同款到期未付,两笔资金同一账户收讫。委托人公司有规定,凡干私活的,没能违法所得,处三倍以下罚款,专有业务员公约。委托人建议律师放弃公司债权的律师费,由业务员获利清偿,业务员应允。
启示: 1、职务侵占、不正当竞争、伪造印章等非常因素聚集,工作面丰富;
2、维护委托人核心利益,拓展衍生利益,将蛋糕作大;
3、过高收费利弊各半,福祸相依。 案例二:(2003)第118号、(2004)第20号/100号/140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委托人:廊坊大阪玻璃公司
相对人:故城美星玻璃制品公司
委托事项:委托人2003年被故城法院一审缺席判决偿还故城美星公司定作玻璃制品款80万元,上诉之相关事宜。
二、议定律师费 1、委托人系外商独资,法治素养较高,付费意愿正常;一审败诉,对当地司法公正水准缺乏信心。
2、一审未通知法庭已知委托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缺席审判似有争议,且原告证据体系与诉讼请求的响应程度不充分,有一定的运作空间。
3、委托人拖欠货款属实,但双方往来关系密切复杂,相对人有相当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被下游订货商退货的损失不低于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4、委托人与相对人系排他性合作,因被起诉经营已经停顿,可以承受较长的诉讼周期。
5、委托人法律顾问上海某律所转委托本案,专业沟通基础较好。
最终确定,二审根据当时的律师收费标准下限交纳基础费用,效果满意的付至上限;之后如有代理意向,一阶段一议。
三、律师费实效 1、二审律师费2万元。撤销一审发还重审,但被建议勿再介入后二审; 2、发还一审程序律师费1万元。原告胜诉约70%弱,委托人满意;
3、再二审未介入,转委托人顶上代理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4、委托人委托另案起诉相对人,律师费执行风险代理,后因委托人自身原因流产,该委托与之后的执行代理合并。 5、委托人因被一审超标的执行委托执行代理,约定按追回款项之五成支付律师费。经努力,追回46436.07元,分得其中50%。 启示:1、适可而止,见好就收,最后一枚铜板的利益机会须慎重出手; 2、首开交叉诉讼先河,充分挖掘请求权体系,对冲败诉风险; 3、初窥高端,艳羡同行,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案例三:(2005)第74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委托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一公司 相对人:临汾五交化集团公司 案由: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委托事项:清收委托人约900万元建安项目中挂账应收相对人工程款245万元至265万元及相关权益 二、议定律师费 1
、外来企业异地维权,不确定性因素难以预判及防控;
2、基建工程争议,专业性较高,争议相对复杂;
3、相对人负责人涉刑案被逮捕班子失能,所建不动产偿债能力充分;
4、管辖机关可作技术安排,防控地方保护,提高委托人话语权;
5、委托人系央企,挂账本金议价空间狭窄,胜诉激励弹性较大。
经谈判确定,债权本金部分按照河北省收费标准的下限,本金之外收益按30%,根据实现债权金额相应结算律师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按照河北省收费标准的中间比例结算律师费。
三、律师费实效
1、为排除地方保护,2005年6月中旬选择向与委托人同一系统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日后上诉将转由北京铁路运输中院二审。一审2005年12月判决临汾五交化偿付中铁一公司工程款332.984188元,被告未上诉。
2、执行期间项目分管班子面临集体换岗,根据回款结算律师费面临风险,经协商,放弃部分可得利益,改按6%一次性结清律师费,终结代理。
3、为委托人实现较高账外利益(20余万元降造承诺无效、150万元垫资承诺无效、加收迟延付款利息28万元、司法审增约2%)是促成本案较为理想律师费的核心与关键,委托人对律师的服务成效非常满意。
启示:
1、业务从十万级提高至百万,个案收费突破十万级;
2、法无定法,职业自信得到提升;
3、大额收费弱化金额,以百分比为宜。
案例四、(2006)第36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委托人:河北伟炬电讯公司
相对人:四川京川集团
第三人:北京荣瑞达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委托人隐名代相对人供应四川移动266座通信塔定作款约2000万元。
二、议定律师费
1、委托人委托债权系与本所顾问单位河北华电集团按份共有,双方对诉讼风险的意见不一。
2、相对人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不透明,且控制人有巨额行贿案底,如此金额的债权如有重大损失,债权人不能承受,有倒闭危机。
3、既有转让中标基建项目的无效情形,亦有欺诈、诈骗的重大犯罪嫌疑,委托人存在偷工减料的严重违约,债权资料残缺,尚无案涉通信塔基建项目的验收、审计、阶段付款和质保期证明材料。
律师费经协商确定:铁塔本金按本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中间比例,其他诉讼利益按40%,一审依诉讼请求、二审依一审判决。
三、律师费成效
1、2006年3月30日接受委托,次日起诉并保全,衡水中院4月24日一审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省高院二审延宕,先后经省政法委、省人大、中纪委协调,终经最高法立案庭主管领导亲自过问,2007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7年2月,四川移动法务部长高杰(同龄,法学博士)来衡游说,同意适当协调京川,3月20日京川“自愿”向中院汇款99万元,但四川移动对京川公司约1200万元挂账款态度消极;2007年5月,配合市经侦支队赴川初查,认定京川涉嫌合同诈骗,承诺可以抓人但不能保证资金安全;2007年8月,促进先予执行裁定出炉,经反复协调,2007年10月,中院收到四川移动付款300万元后作出一审判决,律所收取一审代理费241300元。
2、2007年11月,非著名律师李庄代理京川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伟炬公司支付违约金31099031.20元,并坚持一审未向被告释明当事人之反诉权,高院撤销一审发还重审;2008年3月,京川向衡水中院提起反诉;重审期间,四川移动先后汇付衡水中院1000万元,律所收取二审、重审律师费241300元。
3、2008年12月,衡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京川公司口头称已上诉至省高院,但长期未收到二审应诉通知,杳无音信陷入停顿。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经中院强制扣回115万元后,二审送达上诉应诉材料。2009年8月,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至2010年6月,执行回款3695803元,律所收取二审、执行律师费327800元。 综合全案,委托人挂账京川公司应收账款金额18195793.70元(依铁塔构件镀锌称重计价),终审判决京川公司给付铁塔款18351078.36元(先予执行的15142123.60元相应扣除),执行京川公司总金额18837926.60元。同仁李庄于二审、重审、再二审,各收律师费80万元。
相对人代理律师李庄,2009年12月12日因承办重庆黑社会案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警方抓捕,“黑律师”声名鹊起,2010年2月9日(腊月二十六)被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炼成著名非律师。
启示:
1、重大案件因事关委托人安危,低收费不足取,高收费难成功,且有乘人之危之嫌。委托人在案件的高额利益足以担保律师费的安全,收费时点后移至适当时机,且只定收费原则、标准适用;
2、刑民界限科学厘定,可堪摛贼摛王;
3、合同效力服务于利益取向,本末倒置;
4、律师展示个人能力的同时,必须注重修养,尊重他人,包括对方;
5、谦受益,满招损,多个敌人多堵墙;
6、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回头看恍若云烟。
案例五、(2007)112号
一、基本案件信息
委托人:贾长友
相对人:河北华都通讯有限公司、贾章铨、贾章顺、李章勤
委托事项:追究相对人侵害股东权不低于1000万元赔偿责任
二、议定律师费
1、委托人严重脑出血久治不愈,后经鉴定为无行为能力;
2、华都公司有委托人出资1000万元并持股64.5%,被贾章铨控制;
3、贾章顺建议委托人股份300万元归贾章铨,否则生存不保;
4、缺乏华都公司资产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
5、地方党政负责人多倾向仍由贾章铨主持华都公司。 律师费方案:先行支付基础服务费10万元,案件终结时按实现股东权益的5%支付胜诉激励。
三、律师费成效 2008年1月,衡水中级
法院签发民事调解书:被告给付原告股权转让金1500万元(含债权1000万元),同时取得聚源饭店、华通公司及冀T08888等轿车所有权。2009年10月,一审判决驳回贾章顺、李章勤起诉委托人对华都公司同股同权的诉讼请求;李章勤一方委托河北著名律师宋振江代理上诉,2010年6月,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章勤一方为另诉贾章铨,自愿承担委托人后期的律师费,请求委托人承诺中立,获准。
1、胜诉激励律师费75万元
2、清收1000万元债权另行计付律师费;
3、被告李章勤一方自愿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启示: 1、业务晋入千万级,收费升至百万级;
2、权势的野蛮无处不在,利益的车轮辗轧一切;
3、司法公正的现实脆弱不堪,立场、角色、局势都会生变;
4、收取对立面资费的,虽有风险,未为不可。
案例六、(2011)第198号、(2012)第139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委托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相对人:刘强 委托事项:买卖合同定金责任纠纷(合同第八条“如乙方中途退货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30%定金作为违约金。”) 争议标的:36万元
二、议定律师费
1、案涉合同文本系委托人提供,对于争议条款的理解存在的歧议,既存在不利于委托人的归责风险,也有据理力争实现免责的合理可能。
2、委托人曾通过一审法庭寻求和解,承诺给付8万元补偿,遭拒。
3、委托人对于正常代理,担心代理人足额收费后责任心不足,希望建立更为积极的合作模式。 律师费方案:基础律师费1万元;委托人定金争议免责的按20%支付胜诉报酬,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
三、律师费成效
1、一审2011年12月判决委托人承担定金责任,二审2012年4月判决驳回相对人的定金诉讼请求,委托人依约支付律师费72000元;
2、相对人提起二轮起诉,要求按连环合同赔偿买卖合同损失483106元,委托人请求继续代理。双方确定正常代理,委托人先后支付一审律师费15593元、二审律师费21950元。
3、终审2013年10月判决委托人赔偿相对人合同损失483106元,相对人未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接受委托人给付18万元,自行和解。
启示:
1、相对人成功的关键,在于拥有能够提供强大支援的战略第三方;
2、在司法公正尚初级的特定时期,正义未必能够战胜邪恶;
3、劣势被告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对责任后果的抗拒,凸现程序价值;
4、发挥地缘优势交叉诉讼,稀释诉讼风险。
案例七、(2012)第211号----(2017)第108号
委托人:衡水中冀公司
相对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泽等次承租人
委托事项:房屋租赁合同衍生纠纷诉讼索赔
(2014)阜民初第72号判决:希努尔给付中冀公司租金28.125万元;
(2015)冀11民终228号判决:周建泽给付中冀公司租金36.67万元;
(2016)冀1128第636号判决:杨宪国给付中冀租金196695元;
(2017)冀1128第830号判决:姬奎利给付中冀租金25660元;
(2017)冀1128第1421号判决:倪志华给付中冀公司租金188333元;
(2017)冀11民终第660号判决:希努尔公司、周建泽连带赔偿中冀公司132.596万元。希努尔公司未经执行付清判决款,再审申请被驳回。
启示:
1、建立战略支持第三方,发挥资金优势,从劣质案源中培育业务生态;
2、建立屏蔽对方攻击的防火墙,加大防御纵深,进可攻退可守; 3
、打破相对人一方的封锁,实施围点打援,各个击破;
4、夯实经济基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案例八:(2017)第180号 委托人:衡水庆昌公司
相对人:王保军
关联人:衡水中冀公司
委托事项:房屋租赁合同衍生纠纷诉讼索赔988911元
一审缺席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损失988911元 再审:驳回被告再审申请 执行:自行和解,被告赔偿委托人60余万元、赔偿关联人36万元。
启示:
1、给相对人提供犯错误的机会,耐心等待相宜时机,一击中的;
2、再审的实际价值和效能比较低,甚至出乎意料;
3、利益追逐适可而止,做人留一线。
结束语
一、业务收费精细化
1、常规业务,收费规范化;
2、重大业务,收费合理化;
3、机会业务,收费个性化。
二、维护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业规范的权威与统一
4、收费标准不宜过低,包括顾问单位;
5、遇有特别困难情形的,可以合理设定补充律师费的适当条件;
6、不能实现既定目标的适当直至全额退费,有利于赢得信任和尊重。
三、执业心态人性化
7、维护委托人核心利益——底气。
委托人有资格置疑律师收费和服务,多是对价格公允有顾虑,对事不对人。充分挖掘利益增长点,前面提到的利息、索赔、衍生等,都可能成为扩大工作面、培养合作模式可塑性和弹性的积极因素。通过对委托人的充分尊重、维护,培养自身的根基和生机。
8、融合律师协同发展——大气。
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个人的能力势必存在这样那样不足,正确认识团队的力量,1+1大于2。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发挥自身能动性,借力借智借船出海。个人是渺小微不足道的,融入集体,共同进步,个人的成功可以放大乃至传承。
9、养成职业荣誉感和团队归属感——正气。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只要勤勉谨慎克已奉公,维护集体、依靠团体、壮大整体,就可以抵御种种艰难险阻,与诸同仁共同进步,维护职业尊严与荣誉。只有强烈、坚定集体荣誉感的养成,才能不断汲取这个集团凝结的智力成查,从中获得最强大的发展力量,与长城所共同成长、壮大,扬帆远航。 美好的幸福生活,要靠长期艰苦努力拼搏奋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万勿本末倒置,舍本求末!
祝福同仁:专业成就高大上,享受工作在当下! 赵 峰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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