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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30
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因母亲未支付抚养费,父亲拒绝孩子生母行使探望权。这样做合法吗?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探望权履行纠纷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给出了答案——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不构成探望权行使的阻却理由。也即是说,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不适用于本案的履行环节。
王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自由恋爱,并于2011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翌年,婚生一女,取名小娜。后来,因生活琐事,夫妻经常发生争执,甚至殴打。2019年5月,二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娜随父亲李先生生活,抚养费用由王女士承担,王女士享有对女儿小娜的探望权。
离婚后,由于想孩子,王女士多次联系前夫李先生,要求探望孩子小娜。但均因王女士未足额支付抚养费而遭到对方的坚决拒绝。无奈之下,2020年5月初,王女士将前夫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来探望孩子。
河间法院西村镇法庭受理该案后,按照诉前调解程序的办案要求,针对当事人的错误想法,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说服工作。驻庭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属于法定权利,不因王女士一时条件困难而未支付抚养费之理由而阻却。另一方面,探望权的行使更是考虑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小娜的父亲,其以王女士未足额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而剥夺其法定探望权,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王女士要求探望婚生女儿小娜的请求,依法应当予准许。
最后,李先生改变了自己之前的错误认识,表示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一定配合王女士行使探望权。王女士也表示尽快支付抚养费。至此,本案圆满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