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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30
问: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答: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解答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只有对于因此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必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总体上讲,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但具体到不同地域、不同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于合同当事人能否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原则上来说,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只有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在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