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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明 不定期租赁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害赔偿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9-11-30

《民法典》规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法律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种观点:基于不定期租赁是依据其单方意思表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产生的结果,合同解除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另一种观点:因缺少租期的约束,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各自对租赁物使用时均承担着同等的市场交易风险,租金上涨时,出租人倾向于解除租赁合同或抬高租金,承租人的商业成本提高;反之亦然。因此在事实上,出租人与承租人面临着相同的商业风险,并且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是为实现对租赁期限的确定并非基于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因此并不能因解除行为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仅在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或者未尽到通知等附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更有利于保障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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