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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浩 骑车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0-11-30

【工伤疑难案件】
      劳动者骑车下班途中,与山体落石相撞受伤,被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劳动者受伤情形是否能认定工伤?
【案件事实】
       受伤职工系下小夜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台半壁山路段时,与山体落石相撞,造成职工受伤、车辆损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上述事实为意外事故。工伤认定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受伤职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受伤职工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工伤认定部门的行政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意见】
河北省高级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理由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受伤职工系下小夜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某县台半壁山路段时,与山体落石相撞,造成职工受伤、车辆损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上述事实为意外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判决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结果并无不当。因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律师意见】劳动者骑车下班途中,与山体落石相撞受伤,被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劳动者受伤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要积极的搜集证据,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警,让交通警察出具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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