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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30
我是购房人 如何阻却法院强制执行
现实中,如果你出资购买了房产,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将变成楼去财空,怎么办? 人民长城律师告诉你,要依法恰当处理,就能保住你的房产。
第一种情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原告即购房人,在尚未办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必须满足:在查封之前已签订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的条件,缺一不可,才能产生阻却执行措施的结果。
关于购房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分析认定。司法操作中,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认定: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例如,不动产之上设定有其他人的抵押权登记,而买受人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登记时由于存在他人抵押权而无法登记。二是对政策限制的忽略。例如,明知某地限制购房,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购房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该情况衡水不存在)。三是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例如,有的交易当事人为了逃税等而故意不办理登记的,不应受到该原则的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02号“黄某与蔡某执行异议案”,刊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年03期)。
第二种情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原告即购房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必须满足:在查封之前已签订有效的书面购房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购房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条件,缺一不可,才能产生阻却执行措施的结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有了依据就要对照实施,我们的权利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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