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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30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李某和后老伴在一起生活,房子是李某婚前自己买的。2016年10月,李某患病,一直是由后老伴照顾。为感谢老伴,就按照老伴的意思写份“最后遗嘱”,遗嘱言明房子和存款等都由后老伴继承。可是,李某的病情逐渐加重,老伴也变了态度,不爱伺候,还冷言冷语地挖苦、打击。李某把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儿子,儿子把李某接回家照顾,李某觉得关键时刻还是儿子有用,就决心把遗产留给儿子,并做了公证遗嘱,言明是“最后遗嘱”。可是,李某在儿子家住了两个月,觉得儿媳妇对自己态度不好,就给女儿打电话要去住到医院,表示死也死在医院。女儿将李某送到医院,每天去探望、呵护,李某在弥留之际当着医生的面留下“最后遗嘱”,将所有财产给女儿。李某去世后,后老伴和李某的儿女就遗产问题引起了纷争,请问:李某留下的这几份遗嘱哪一份有效呢?
律师解答: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李某分别立有自书、公证、口头遗嘱。即使三份遗嘱的形式都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是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因为,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最后的口头遗嘱虽然时间上在最后,但是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