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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30
社会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及以上,婚前财产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但婚姻法解释出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婚前财产一直是婚前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有些女性朋友就开始担心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了,尤其价值较大的房屋,因此要求婚前男方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姓名。如果一方未出资购买婚前房屋,房产证上有其姓名,那么离婚时是否可以平均分割该房屋?
法律角度分析:先分析比较常见的其中一种情形:婚前一方父母全额支付购房款,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此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应视为一方父母对二人的赠与,其中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有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与己方子女结婚。没有结婚毫无异议无权分割房屋,那么结婚后夫妻离婚,未出资的一方是否体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有两种观点:其一,房屋是一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离婚应平分;其二,可以给未出资一方部分份额,具体多少由法官酌定。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视为一方父母明确房屋是对双方的赠与,但房屋属于夫妻的共同共有,并非是一人一半的按份共有,如离婚,应结合房屋出资情况及照顾女方、子女的原则,可以分割给未出资一方部分房产份额,具体多少由法官酌定。只有这样才能兼顾夫妻甚至是两家的利益,达到最大的平衡。
杨琴琴律师 18831825125